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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标制造网化妆品行业标准(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1-05     浏览次数: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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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产品质量规范

    1、产品标签规范(OEM/ODM产品除外)

    注: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或链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化妆品标签(含化妆品赠品标签)必须符合GB 5296.3《消费品适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要求。

    1.1 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性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 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项链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 印在与销售包装内置的说明书上;

    1.2 标签的基本原则:

    a)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b)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1.3 在本网站上的最小销售包装需包含产品标签,且标签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c) 净含量

    d) 化妆品成分表

    e) 保质期

    f) 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g)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h)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如卫妆特字(年份)第XXXX号,或国妆特字G***********。

    i)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页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注释:a)中,化妆品名称应标注在包装的显著位置。

              b)中,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应标注委托生产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品过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不标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c)中,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包装上应标注净含量。

           d)中,在化妆品包装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e)中,化妆品包装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f)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化妆品赠品可以指标注产品的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净含量信息。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可以指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成分表、保质期,成分表可以释放缩小字体,或采用本文1.1中b)、c)的形式标注。

           j)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标识在外包装或配送包装的外箱上,也可以采用产品合格证等形式放置、标识在包装内。若散装拆包销售的商品上没有,但是在整箱上有合格标识也属于允收范围)

    注:

    (1)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产品(如眉笔,化妆笔类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其他具体内容可标在外包装上。

    (2)包装**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15ml/15g的小体积化妆品,其中文标签须标示以下项目:

    a产品名称

    b净含量

    c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d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方式同正常化妆品

    e产地

    f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g*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等其他说明性资料上

    (3)赠品(包装标识上声明了“赠品”、“非卖品”字样)的中文标签要求如下:

    a产品名称

    b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c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方式同正常化妆品

    d产地

    e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f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必要时应注明,如气溶胶及染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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