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则:
6.5 保质期
6.5.1 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5.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的标注: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20020112”或“生产日期见包装”和包装上“20020112”,表示2002年1月12日生产;
——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月”;
——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20051105”,表示在2015年11月5日前使用。日期也可以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的顺序。如标注:“200505”,表示在2015年5月1日前使用。
6.5.3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6 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7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6.8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6.9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作为引导语。
7、宜标注的内容
7.1 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7.2 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8、其他
8.1 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只需标注6.1、6.3、6.4、6.5和6.2中生产者的名称的内容,其中6.4的内容可以标注在GB 5296本部分第4章a)、b)、c)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
8.2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6.3和6.4及6.6~6.8中的内容。
9、基本要求
9.1 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清晰,应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9.2 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9.3 本部分规定的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注:本附录中的要求均来源于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建议自行参阅相关标准。